广东广州,家住郊区农村的60岁男子刘某,老实本分,性格温顺,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老刘和他的老伴儿,一辈子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把孩子拉扯大,本以为可以享享福,安度晚年了。
谁知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毫无征兆的,一场大病,无情地夺去了他老伴儿的生命。
安排了老伴儿的后事之后,偌大的家里,只剩下了老刘一个人,冷冷清清的,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
老刘的儿子比较有出息,在城里发展得不错,有自己的事业,也有车有房。
老刘的儿子和儿媳,对老刘也非常孝顺,他们担心老刘一个人在家里生活不方便,就将他接到了城里,一起居住。
老刘来到城里后,和大多数农民一样,劳动了一辈子,闲不住。
但是城里大爷大妈们的广场舞,老刘不会,打牌、下棋等,他也不懂。
后来经过观察,老刘发现,小区门口有块空地,在那里摆摊卖菜,应该可以。
说干就干,第二天天刚亮,老刘便起床去批发市场购买了一批蔬菜,然后运回来卖,没想到生意还可以。
就这样,老刘既打发了时间,又补贴了家用,一举两得,他那饱经风霜的脸上,又重新出现了久违的笑容。
事发当天早上,老刘像以前一样,很早便来到了蔬菜批发市场,他见那芹菜绿油油的,看起来非常新鲜,便购买了20斤,然后又购买了一些其他的蔬菜,一起带回去卖。
当天上午,老刘一共赚了13元,勉强够一顿早餐钱。
这时,2名身穿制服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老刘的摊位前,检查了老刘的蔬菜后,将每样蔬菜,分别带走了一部分,称要拿回去化验检查。
当时,老刘没有在意,检查就检查吧,自己又没违什么法。
然而,令老刘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他接到市场监管局的通知,说他卖的芹菜,经过化验,农药残留量超标,需要没收芹菜,并要对他立案查处。
一辈子安分守己的老刘吓坏了,蔬菜也不敢贩卖了,整天没精打采的,等着市场监管局的处理结果。
不久,老刘得到通知,市场监管局打算对他进行处罚,让他去参加听证会。
调查结束后,市场监管局认为:
老刘贩卖的芹菜,经化验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老刘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接着,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老刘因为贩卖的芹菜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处以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接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老刘傻眼了,罚款3万元?自己卖了将近1年的菜,一共都没赚到3万元,哪里来的钱交罚款啊!
老刘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
两个月后,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了,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老刘仍然不服,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老刘提出:
1、自己不是种菜的,农药不是自己喷洒的,芹菜农药残留量超标,与自己无关。
市场监管局不应该处罚自己。
2、自己当天一共才赚了13元,罚款3万元,不公平。
同时,罚款3万元,大大的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自己缴纳不起。
3、综合以上两点,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场监管局提出答辩称,本案老刘贩卖的蔬菜,经化验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其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场监管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法通知老刘举行了听证会后,对其减轻处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局负有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老刘贩卖蔬菜,经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农药残留量超标,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食品安全大于天”,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必须高度重视。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对人体具有危害性的食品、蔬菜等行为,应当依法打击。
这是对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负责,也是法律的要求。
本案中,老刘贩卖的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虽然该蔬菜不是老刘种植的,过量使用农药的行为,不是老刘实施的。
但是,贩卖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是其流向市场的一环,老刘参与了这一流通环节,其经营行为,亦属于违法,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处罚。
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这意味着,老刘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的数额,是以5万元打底的,5万元是起步。
最后,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案事实,充分考虑了老刘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市场监管局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在法定幅度的内减轻处罚,其做法,不违法。
对于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来自于多数普通网友,他们认为本案老刘太可怜了,贩卖蔬菜赚13元,竟被罚款3万元。
3万元,对于一个60岁的老村老农来说,堪比天文数字。
市场监管局太不近人情了,对一个老农下狠手!
但是,事实上,如前所述,本案老刘确实违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可怜,法律便网开一面。
违法,就应当付出代价。
另外一种意见是,既然法律有规定,便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算什么回事?
实际上,本案市场监管局在履行了听证会程序后,对老刘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最后,对于本案,从情理的角度看,还是存在争议的。
在国务院组织的第九次大督查中,督察组的一位成员,面对此种情形时,曾发出这样的感慨: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事实上,正如他提到的那样,执法不仅需要有力度,还应该有温度。
法律不是抽象空洞的,而是鲜活具体的。
行政执法活动,影响的是行政相对人具体的生活。
行政执法,如果单纯只是按照条条框框进行程序式处罚,丝毫不考虑处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将可能失去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功能。
虽说法不容情,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绝情”。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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