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一半挂司机在高速上车坏了,停在服务区维修却遭人辱骂制止,要求他必须要到服务区的修车店维修,涉事三人因此事被判刑! 半挂车说是司机真正的家也并不为过,一年当中在车上的时间多过在家,衣食住行也都在车上,也是养家糊口赖以生存的工具,开起来也是十分爱惜,但是人都会生病,作为机器故障也是在所难免,但是并不是在哪儿都能找到维修站,所以不得已司机们对于小故障的维修也需要掌握,但是一名货车司机就碰到了个麻烦事儿,自己的车坏了自己会修,但是不让修。 司机师傅在高速上行驶时觉得车子开起来不太对劲,便就近在服务区停车检查故障,发现时一个小配件坏掉了,打电话联系了当地的服务站送了配件过来,就在维修时突然一名身穿棕色背心的男子开着面包车过来,直接告诉司机师傅不要再修了,这里不让自己修车,要修的话必须找服务区里的修车店花钱去修。 听完男子说的话,他有些气愤,车是自己的,他也知道是哪里出了问题,只用配件一换就好了,何必要花钱去修呢,而且这名男子的语气又十分恶劣,便没打算给他出好气,称车是自家的想怎么修怎么修,结果男子的反应更加霸道,有些“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意思。
男子骂骂咧咧的问候了司机师傅和他的家人,还抢走了一个修车的工具,维修工作被迫中断,双方发生争吵,司机师傅抢回工具,并愤怒的表示要报警,本想着吓走男子,结果没想到男子丝毫不怕,还继续辱骂,然后回到车上打起了电话。 打完电话也没再下车,在车上不断咒骂,司机也没打算再继续和他纠缠下去,只想赶快把车修好离开此地,见司机又要修车,男子这才下车开始推搡司机,言语上的辱骂也一直没停过,司机多次忍不住想要打男子,被同行人员出言提醒千万不要被激怒,千万不要动手。 没一会儿男子打电话叫的人赶到了,而这边的动静也是惊扰了服务区的保安和工作人员,还有些路人也围过来看热闹,乌泱泱的一群人,男子的同伴到来便指责司机不会好好说话,就是恶人先告状,就在马上又要吵起来的时候,服务区的工作人员站了出来,让两人不要吵,然后询问司机:“你们有没有修车的营业执照或者修车证?”,司机反问工作人员:“我修我自己的车要什么执照要什么证?”。 争吵过后车也已经修的差不多了,司机开车从服务区离开,但是这件事却让他记忆深刻,将拍摄的全过程视频发到了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每位司机师傅看到都炸开了锅,当地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警方介入调查,三位男子被抓后刑事拘留! 该服务区内的修车店是男子赵某组下的,与白某和毛某合伙一起经营这家店,当天的两名男子就是白某和毛某,自从他们接手后,经常都是白某和毛某在店,两人经常干这种事儿,车没修就言语威胁,阻止修车,修好了也不行,不让从服务区离开。
车没修好就让开到他们的店里去修,费用自然是非常贵的,修好了也没关系,修好了也可以再修一遍,即便不修也检查检查,收取一笔高昂的检查费,实际参与者时白某和毛某,但是对于这些赵某都是清楚的。 作为消费者,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该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毛某和白某的行为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在强迫交易,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所以两人的行为实则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便构成刑事犯罪,涉嫌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否构成犯罪便是看在有强迫交易的行为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情节严重法定情形有五种,还有一种兜底情形!(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人的形式为单位犯罪,虽然赵某并未直接参与,但是却是单位直接负责人,且是获利人,最终三人被分别判刑1年至1年2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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