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没有天理了,朗朗青天,恶人先告状了!”
“这样的姿势教游泳是教的什么泳姿(出于善良,我依然给它打了马赛克)?”
女孩的家长如此描述着,提醒男游泳教练后引起男教练不满,想退学费也遭到额外手续费等问题,最后强迫家长删除照片,否则就被起诉,家长直言,你们快起诉我吧。
由于家长已经起诉,但由于报警并不是人人都所熟悉的操作,说来说去,被当作民事案件劝和,但家长并不真心愿意和解,在受到对方的强迫妥协之下,家长也失去了耐心。
直接跟对面讲出“你赶紧报警,赶紧让你们法务起诉我吧”,情绪已经绷不住了。
此位家长还在网上求助网友,并发表了自己的公正诉求:
“是什么力量,让这些不良教练和商家如此霸道?如此正当的诉求都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能管得了吗?普通老百姓维权就这么难吗?”
从事法律方面的网友也给出了一个比较直接的回应,类似案件可分民事和刑事是两个不同的版本。前者累的是民警,最后多数又是以和解或比较轻的警告批评等收尾,但而后者的惩戒力度是非常严重的,留下的照片可以充当威胁女童的有力证据,一旦刑事案件属性成立,对方将会为自己的傲慢与偏袒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根据此网友的建议,我们去着重了解了一下“猥亵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核心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上述要件内容,我们再观察男教练的动作,是否达成客观要件中的“搂抱”、女童不满14岁、男教练已到法律责任年龄、是否主观直接故意?这一点要交给法律去裁定,我也不好说什么,但作为人的现实直觉,答案似乎已经很明显。
其中还得到了社会上同为游泳项目培训的男教练们的观点描述:
1.动作不雅,疑似图谋不轨。
2.从未见过这种培训动作。
最后,女童的家长还是选择了继续通过律视渠道纠结此事,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报警和寻求网上帮助之后,对方教练又把家长给告了,理由是侵犯他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然后此事就再次升级,从家庭质疑女童被猥亵而对男教练进行声讨之后,机构不全额退费成为第二个独立案件,接着女童家长升级至起诉商家,才发现这家公司的司法案件已经有9起。
目前已知的进展就停留在了女童家长维权无果这个层面,但在幼女家长感觉难度重重你时,再次有网友提了一个关键性信息与建议:
“猥亵儿童罪属于公诉案件,不需要自诉。”——一位名为道小忘的网友提出了思路,随后网友纷纷求游泳馆地址,想以《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一条来帮助幼女家长进行联名公诉。
我查了查《未成年保护法》的第十一条,是如此写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至此,‘游泳教学’引发的事件正式在网上开始发酵,一切皆因网友们对此事都表达了一致看法,包括社会上的其他游泳教练,皆表示这种让小孩坐身上闻所未闻。
我个人也想给各位家长一个建议,女童也好,男孩也罢,过度的课外进修要适度,各行各业都是一门生意,与校园并属不同属性,信任要建立在对等的条件下,才可以把孩子随便交给别人,这与金钱没有关系,国家有专门保护未成年的保护法,而第一道把关者,其实正是孩子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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