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赵先生的手机最后四位号码是连续的7777,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靓的号码,可是他自己并没有太在意。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他和他的妻子前一段时间的相遇,因为这个号码,造成了一场莫名其妙的争论。
妻子和赵先生前一段时间相遇,然后就相爱了,想象一下,两个人在一起,怎么会不分享自己的一切呢?
妻子就想要赵先生的手机号码,于是赵先生就决定,把这个号码过户给他的妻子。他想到这个号码实在是太好了,而且自己只是用它而已,为了向妻子表达爱意,赵先生决定办理正式的手续,把这个号码过户给妻子。
赵先生去到了当地营业厅,想要办理过户手续,可是他没想到的是,却被告知,他违规操作,这个号码是号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被过户的“靓号”,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必须要支付7.2万元的违约金才能够过户。
赵先生非常疑惑,他不理解,自己的手机号码是怎么会成了“靓号”,他平时就是个普通人,又没有在什么地方进行过投资或者交易。
他感到很无奈,于是就找到了帮忙员,帮忙员在过程中了解了情况之后,决定帮助赵先生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一起到了营业厅,希望能够得到解决。
然而,他们在营业厅中遇到的是一些拒绝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这样的态度让赵先生和帮忙员非常气愤,他们不能理解这个问题会变成这样,最终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
几天过去了,赵先生试图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他与夫妻双方商量了好几次,认为这个号码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号码,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也不应该因为号码的特殊性质而导致这么高的违约金。
一、首先,拥有者享有物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
即赵先生作为这个靓号的拥有者,有权利进行处分,即过户给妻子使用。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要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采用事先订立、未经对方当事人选择的条款,其格式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明确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的效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或者虽然明确表述但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二)明确表述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因此,如果“违约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承担违约金”这个条款是格式条款,同时未明确表述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可以认为这个条款无效。
若工作人员故意以严格解释的方式对待这个规定,并且无法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而迫使赵先生承担高额的违约金,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侵权。
即非法侵占,《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或者立即归还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
同时,工作人员还违反了即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义务,不得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承诺,实施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在该事件中,工作人员提供的转户协议是在赵先生办理手续后才提供的,而且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并不在他的知晓范围内。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得益于其所掌握的信息对另一方造成了不当的影响,构成了信息不对等的情形。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经济主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文明合法、公平自愿、诚信信用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不允许利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对对方进行欺诈和损害行为。
最后,在转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属于无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违反了既要保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自愿协商之原则。
如果协议中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应该被视为无效条款。
因此,如果赵先生和帮忙员要求赔偿的话,可以以上述法律为依据向营业厅提出合理的要求。营业厅如果仍然坚持收取违约金,赵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赵先生的号码被成功的过户到了妻子的名下,而没有支付任何违约金。
当面对法规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号码等众多的细节问题,在充分得了解之后,我们才能够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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