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李先生花20万元买了一个停车位,一天下班后他发现一辆黑车停在了自家车位上,李先生联系车主挪车,对方却说现在没空不挪。沟通无果后,李先生拿来钢筋做成一个铁笼将对方的车子焊在了原地。

事件回顾

李先生今年23岁,是个很有前途的青年才俊,现在是一家五星|级饭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一辆汽车和一套房子,可以说是一个成功人士的楷模。

就在不久前,他在一个活动中遇见了自己的梦中情人——刘小姐,两人聊得很开心,再加上两人对于一见钟情的高度认同,立刻确定了恋情。

喜出望外的李先生急忙购置房产,买下一间三室二厅(配有停车)的公寓楼,做为结婚用的房子,和刘小姐同居。

那天是刘小姐的生日,为了给她创造一个浪漫的夜晚,李先生早早的就从公司赶了回来。可当他回到自己的停车位时,才发现自己的车已经被人占了。

他恼羞成怒,拿出手机给车主冯某打了个电话,让他立刻把车开走。

结果,冯某却说自己很忙,没时间给他挪车位置,还怪李先生不识抬举,不知道换个位置吗?

“这也太不像话了吧,你将车停放在我的车位这里,耽误了我的行程,你还有理?”李先生气急败坏地说道。

冯某威胁道:“我就不走,你能奈我何?”

李先生心里想着,自己平时的脾气已经够好了,有人要停自己的车位,自己从没说过什么过分的话,反倒让别人觉得自己是颗好捏的软柿子。

李先生越想越生气,于是他决定好好教训一下这家伙,心里想着“行!你不是要停吗?我让你停个够”

车位被别人占用,男子找来电焊工,将车主的汽车用钢条焊在里面  第1张

所以,李先生从一家五金店里,买了几根木棍和铁链,然后带着人回到了自己的小区,用铁链,把冯某的车给封死了,折腾了三个多小时,李先生终于出了一口恶气,这才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回家。

次日,冯某出门上班,看到自己的车子被锁成这样,顿时暴跳如雷。更让冯某恼火的是,李先生的方法很有讲究,他虽然将冯某的汽车焊锁在了一起,但却在汽车与钢筋的接合处,小心翼翼的铺了一层纸,这样,汽车虽然出不去了,但没有损坏,就不算破坏了别人的财产,所以冯某对李先生也没什么办法。

冯某怒不可遏,气急败坏的打电话给李先生,要他马上拆掉这些钢筋。李先生看着冯某焦头烂额,很是高兴,并表示:“这回让你一次停个够!”

之后,冯某又去了小区,并通过门卫与李先生取得了联系,让李先生将钢筋取下。

不料李先生却说,“我在我自己的停车位上焊接钢条,跟你有什么关系?”

冯某报了警,当警方赶到时,看到这一幕也是目瞪口呆,随即以破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名义,将他们二人押回了警局。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事件后续结果在文末公布)

车位被别人占用,男子找来电焊工,将车主的汽车用钢条焊在里面  第2张

【法律分析】

1、冯某占用李先生的车位,却拒绝将其车辆移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自掏腰包购买的车位,其使用权由李先生享有,在李先生名下的车位无人时,在不影响李先生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冯某可临时停车。

不过,如果李先生让冯某将车子移开,冯某就应该下车去移开车子,而拒绝移开车子的,就是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如果冯某的车子侵犯了李先生的利益,那么,就有权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刑法》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车位是私人的,如果侵占了他人的车位,同样会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涉嫌侵占罪,根据侵占的数额做出判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如果只是占用,而非侵占,那么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进行惩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二项规定,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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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先生雇人用螺丝钢筋把冯某的汽车锁在停车位内,这同样是不合法的。

《民法典》第2条中明确规定: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先生给自己的停车位安装钢筋,这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责任,但他将冯某的车辆锁在钢笼里,这就侵犯了冯某的车辆使用权利,侵犯了冯某的权利,这就构成了侵权。

《民法典》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被李先生困住车辆的人可以要求李先生进行对其车辆损失的赔偿。

当然,纵使冯某有过错,李先生也有权报警,而非暴力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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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某和李先生的行为,都是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冯某随意占据李先生的车位,而李则随意占据冯某的车辆,这两个人均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李、冯某二人之行为,已违反前述规定之第3条,若二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将被依法处以至多十五天的拘留。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官方原文。)车位被别人占用,男子找来电焊工,将车主的汽车用钢条焊在里面  第5张

【子夜看法】

在看完这则案例后,我内心涌动着很多情绪,对于李先生的所作所为,我既理解又不太赞同。

我理解他的怒火,他花了大价钱购买了这个停车位,也在平时对邻居的抢车位行为做出了足够的让步,但是当他遇到这样明显的侵犯时,他无法在情理上接受,从而做出非常规的行为。

一方面,他的追求个人权利、捍卫公共利益的行为很值得肯定,尤其是在目前社会,法律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很多时候都会导致无法维护正义,这对于人民的信任和热情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让人们更加不信任他人,有种每个人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战的感觉。

另一方面,针对把车焊死在停车位上,这种行为有点过分,无论从法律、伦理还是社会影响上来讲,这一步都是欠缺理智的。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到邻居的利益,而且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带来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这则案例折射了社会环境的一些问题,也反映了人们道德观念的不一致和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现代社会,资源短缺和个人利益的追求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没有足够的约束和保障机制,是很容易引发冲突的。

在一个高度个性化的时代,个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一个不断被考验的问题,警示我们,发展不可分割于公共利益,表面上的个人利益背后却很可能会损害整个群体,因此要认真平衡于公众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反思我们自己是否有意识地在实践中出于利益原因而压抑他人的权益,进而引发冲突。

当然,本事件中存在一些制度和法规上的漏洞。

在现实中,许多城市和社区的停车位严重短缺,给居民带来大量不便和困扰。

因此,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对于停车位供应的规划和监管,尤其是在新小区的建设过程中,应该把足够的停车位列入规划许可中,避免出现资源短缺的现象。

此外,也需要加强关于公共资源使用和个人权利的教育宣传,让人们变得更加理智和成熟,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处理和解决一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问题。

综上所述,事件中李先生的行为激起了人们对于道德和法律的思考,我们应该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和谐的维护和整体利益的考虑。

社会发展需要秉持公正、平等、互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从而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也显得十分重要,他们应该加强资源分配的规划和监管,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条件,让更多人受惠于公共资源,不再有人因资源短缺而陷入困境。

文末,我们需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和人生观念,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约定和法律规定,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