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危险物质的行为并非仅仅是邮寄者一人的责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快递公司处于怎样的一个法律地位?
分拣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快件破损,其他快件受到污染,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群众关注的话题,更是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研究解决的难题。
案例分析
2013年11月29日,山东东营广饶县的居民刘某,在收到自己网购的一双鞋子后呕吐不止,甚至感觉腹痛,到医院进行化验检查后,检验结果是中了化学药品毒素,经过治疗无效后最终死亡。
而伴随刘某死亡的同时,当地又发生了多起因该化学药品毒素导致重伤的情况,此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公安机关开始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多名受害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收到了由圆通快递公司派送的快件,而且是同一批次的快件。
在几经调查后,最终查出了导致一人死亡、多人重伤这一惨剧的根源,是由于派送车上有一个装有化学药品的快件破损,化学药品泄露所造成的。
经查该快件是于2013年11月27日由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委托给圆通快递公司进行派送的,且并未明确告知是化学药品,只标明了是易碎品。
据熊兴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交代,为了节省快递费用,之前用同样的方法寄过两次这种化学药品,只是最后一次发生了泄露。
虽然知道化学药品泄露会发生危险,但仍未对该化学品进行必要的包装处理。圆通快递公司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互不追究的协议,此案到此宣布终结。
核心问题
承运单位作为首当其冲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该快递公司是按照单位犯罪去处理?还是仅仅是公司中个别人员的责任?
分析意见
快递公司没有检测其他快件是否安全,这导致了后续悲剧的发生,该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必然的导致快递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快递公司不符合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本案的寄件人没有参与运输过程,只是通过邮寄。寄件人的行为阶段不在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个运输范畴内,不能理解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本案经历了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最终检察机关却没有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案件是否需要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我们国家一直以来也贯彻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有宽有严,对于犯罪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不能简单的适用宽的一面,对此事放任不管。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绝不能滥用刑法的谦抑性而不去追究。
对于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就应该适用刑法去追究责任,这同样是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
至于相关责任人是否会被判处刑罚以及需要如何定罪量刑那是需要审判后决定的,而当务之急是推动案件向着刑事司法程序迈进,真正的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实的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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